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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科学院所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2009/09/22 | 【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619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属事业单位中所级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所级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  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  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  考核结果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  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  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六)  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超过一次。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内实行年度考核、任期届中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同一职务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一般不再担任同一职务。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期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期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八条 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由院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选举产生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在新一届党委产生时,原任党内领导职务自然解除。

第九条 200711日起,经院党组任命的领导干部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此规定实施前担任领导职务的,原任期不变。任期2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期不足2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人事党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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