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6〕19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属事业单位中所级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所级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 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 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 考核结果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 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 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六) 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超过一次。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内实行年度考核、任期届中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同一职务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一般不再担任同一职务。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期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期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八条 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由院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选举产生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在新一届党委产生时,原任党内领导职务自然解除。
第九条 自2007年1月1日起,经院党组任命的领导干部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此规定实施前担任领导职务的,原任期不变。任期2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期不足2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人事党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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