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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院引进优秀骨干人才配偶协商安置的实施办法  
  2009/09/22 | 【  

穗科院人200650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广东省科学院(以下简称“两院)人才队伍建设,尽力为引进优秀骨干人才解决后顾之忧,在2005年制定的《关于广东省科学院引进优秀人才家属交流安置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将交流安置范围扩大到两院各单位,并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两院系统引进优秀骨干人才配偶协商安置平台

以两院自愿参加的单位为载体,在单位之间建立两院系统引进优秀骨干人才配偶协商安置平台(以下简称“安置平台”),积极为院属各单位引进优秀骨干人才解决配偶的工作安排问题。

二、安置平台运作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自愿参与、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的原则。

(二)采取分片安置的原则。根据两院各单位地理位置分布情况,将安置平台分为两个片区,各片区单位之间相互交流安置。

第一片区:黄花岗片区,组成单位:广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地理研究所、省微生物研究所、省院自动化中心、省科技图书馆、南海海洋研究所、省昆虫研究所。

第二片区:龙洞片区,组成单位:华南植物园、广州能源研究所、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广州化学有限公司、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省科学技术学校。

(三)采取根据研究所体量由大到小安排的原则。根据研究所在职在编职工数量,由多到少确定接收安置单位的先后顺序。正式职工数量以各单位上年度统计报表数据为准。

(四)提出需要安置的单位以1人为限。本单位通过安置平台安置了1人后,在本单位没有接收其他单位人员安置时,不得提出新的安置要求。

(五)如被安置对象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考虑与专业对口的研究所协商安置,该所接收安置后在轮到本单位安置时应顺转至下一单位接收安置。

(六)接收引进骨干人才配偶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本单位安置,也可通过本单位所属公司实体等相关企业安置。

三、通过安置平台解决配偶工作安排的引进骨干人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一)、(二)、(四)项或(一)、(三)、(四)项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岁以下;

(二)符合本单位发展方向、战略定位,且能带动和促进本单位重点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或能结合本单位战略方向开辟新的学科领域或技术领域;

(三)本单位高新技术、重大工程项目紧缺人才,管理拔尖人才;

(四)被安置配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能力,身体健康。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引进优秀骨干人才的配偶应积极自谋工作,单位给予协助;对确实无法自行解决工作的家属,在符合安置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安置平台解决。引进人才夫妻原则上不能安排在同一单位工作。

(二)被安置对象经组织协调安排落实的工作,没有特殊理由,不得拒绝。如擅自不去报到、不履行岗位职责者,单位可不再另行安排工作。

(三)接收单位为实行竞争上岗的单位,被安置对象首次可由该单位直接安排工作岗位,但必须与接收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不少于1年。

(四)被安置对象应服从接收单位的统一管理,在首次被安排工作岗位后,应与单位其他职工同等管理。如遇本单位机构和人员调整或单位实行竞争上岗,应与其他职工一样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争,不得有任何特权。

    (五)引进人才通过安置平台解决了配偶工作安排问题后,如提出调离本单位(组织调动除外),其配偶应一同调离。用人单位应在与安置对象签订的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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