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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2009/09/22 | 【  

 

科发党字〔200685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我院所(局)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院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规定》,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切实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为了全面了解掌握领导干部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的基本情况,在20071月首次集中报告时,所有符合《规定》报告条件的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全面如实报告一次。同时,要继续认真执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
 

○○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中国科学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院机关及院属各事业单位局(所)级领导干部(含副局级,不含中管干部);

 
(二)院机关及院属各事业单位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含副处级);
 
(三)中科院院、所投资,且党的关系在中科院系统企业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均不包含中管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社会兼职及取酬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2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人事(组织)部门负责受理:
 
(一)院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由人事教育局机关干部处负责登记后统一转送人事教育局领导干部处;
 
(二)各分院及其负责联系的事业单位所(局)级领导干部,由本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汇总后,再由分院人事(组织)部门统一报送人事教育局领导干部处;
 
(三)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副所(局)级以上干部,以及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人员,由本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汇总后报送人事教育局领导干部处;

 
(四)院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由本部门办公室统一报送人事教育局机关干部处;
 
(五)院属事业单位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各单位党委(党组)的具体要求和安排,向本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报送;
 
(六)院直接投资的控股(参股)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直接向中科院企业党组报送;
 
院直接投资企业投资的控股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向上一级党组织报送;
 
(七)研究所投资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直接向研究所人事(组织)部门报送。
 
第七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人事(组织)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人事(组织)部门书面请示。受理报告的人事(组织)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九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 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局和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定期监督检查,有关执行情况将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局、监察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科办〔1998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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