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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自主创新政策100问(四)  
  2009/10/20 | 【  

本文主要参考政策目录:

1.《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

 (国发[20066号)

2.《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3.《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

 (粤发[200815号)

4.《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粤财采购[200913号)

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第四篇 税收政策

 

  35.问:国家鼓励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哪些?

  答:前期研发环节的税收政策有: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向后结转5年、研发仪器和设备的加速折旧等;后期交易成果环节的税收政策包括: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粤科政字[2008121号;《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36.问:企业在研究开发活动投入的费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能否得到政府税收优惠支持?

  答:国家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投入的费用给予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37.问:政府如何促进企业加大职工教育经费投入?

  答: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年提取数大于实际使用数的金额,应予调增所得,反之,应调减所得。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

 

  38.问:企业从事哪些研究开发活动及其在研发过程中的哪些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答: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39.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适用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适用对象为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即要求企业:

  (1)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的分开核算。指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建立以研发项目为基础的专账管理制度。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3)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须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即为了准确归集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各项成本支出,应设置“研发支出”成本账户。对于费用化部分,于发生时记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账户,至会计期末再结转到“管理费用”账户;对于资本化部分,于发生时记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账户,等到该研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时,才将其转入“无形资产”账户。对于已经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从其达到预定用途的当月起,按直线法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账户。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40.问:企业在研究开发活动中使用的仪器和设备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企业购置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需注意的是,享受了该优惠的研发仪器和设备,不可再同时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资料来源:《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

 

  41.问:企业进口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品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品,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资料来源:《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42.问:企业进口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资料来源:《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43.问:高新技术企业现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哪些?

  答: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根据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定地区减免税优惠。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11(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过渡期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1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316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44.问:在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45.问:在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答: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资料来源:《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46.问:在鼓励社会资金资助企业创新活动方面有何规定?

  答: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资助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资料来源:《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47.问:创业投资企业符合哪些条件方可享受财税[2007]3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

  答:(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1115《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2)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资料来源:《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48.问:哪些机构在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时可以免征进口税?

  答: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12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资料来源:《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令)

 

  49.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的科技开发用品包括哪些?

   答: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如下:

  (1)研究开发、科学试验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2)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

  (3)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4)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5)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6)标本、模型;

  (7)实验用材料;

  (8)实验用动物;

  (9)研究开发、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10)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11)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12)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13)研究开发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研究开发机构)。

  (资料来源:《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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