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机关改革的需要,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以利于车辆的统一调度,确保院领导公务用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和部门公务用车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用车手续按第三、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院领导、院士公务用车直接向综合办公室下达,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车辆调度人员填写派车单,并通知小车班安排用车。如下班后或节假日公务用车,须通知综合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并由其向小车班下达用车任务,事后补填派车单。
第四条 除院领导、院士外的人员公务用车,由用车人填写派车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送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车辆调度人员通知小车班安排并反馈用车人。如非紧急公务,应提前一天向综合办公室送出派车单。
第五条 在保证院领导、院士公务用车的前提下,部门负责人到市内、市外办理公务,或到外地出差需往返机场、车站,在车辆调配许可的情况下予以安排;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安排用车(到省委、省政府办理重要公务和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集体外出参加会议或公务活动、机关党委和群团组织的集体活动,可安排用车,手续由经办部门办理。
第七条省级离退休干部用车按有关规定执行;厅级离退休干部用车、离休干部和厅级退休干部看病,可安排用车,手续由人事党群处办理。
第八条 中科院机关干部和各分院,地方科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到我院,可派车到机场、车站接送,并为其在市内的工作用车提供方便,用车手续由对口接待部门办理。
第九条车辆安排发生冲突时,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协调,在保证院领导、院士优先用车的前提下,按公务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其他人员用车。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颁发的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同时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