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各类印章(包括院领导名章)统一由综合办公室按规定刻制和行文启用,各处(室)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二、为便于开展业务工作,各处(室)印章和业务印章可由本部门保留并在综合办公室备案,不再使用的部门印章要及时上交综合办机要室。
三、除院领导签发的公文之外,凡上报的材料、便函等需使用两院印鉴及领导名章的,均必须填写“使用印章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加盖。审批权限是:
(一)使用两院印章由对口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使用两院党组印章由党组成员审批;
(三)使用领导名章由领导本人签字同意;
(四)遇急件分管院领导又不在,可提请其他院领导代为审批,或通过综合办负责人与院领导联系,征得口头同意后先行用章,事后补签。
四、院属单位或院外其它单位因工作需要加盖两院印章,由机关相应部门接待,并由该部门按使用印章审批表程序办理。
五、未经院领导批准或委托办理,综合办不能用印。“使用印章审批表”要作为档案资料留存和备查。
六、公文用印
(一)要确认发文处理单上各栏目是否填写齐全,有无院领导签发,编号是否确切,确定无误后方可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办理。
(二)加盖印章的公文份数要与原稿标明的打印份数相同,多余的份数不予盖章。
(三)盖章时要稳当,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做到端正清晰,印章上沿距正文2-4mm,下沿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四)文件盖章后,要按规定留下领导签字的稿本和二份正本存档。
七、两院、两院党组等院级印章由综合办管理,并指定专门岗位责任人保管。印章要放入保险柜内,不得随意放置,如出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八、各处(室)印章由部门明确专人管理。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使用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印章的保管人与使用批准人应分开。
九、院级公章限于机要室内使用。
十、空白纸张和表格不准盖章。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