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两院设政务信息与对外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奖,每年评选一次。两院综合办公室负责对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政务信息与对外宣传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奖励原则
1、注重报送的政务信息与对外宣传工作的质量及效果;
2、公开、公平、择优;
3、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 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
l、重视政务信息与对外宣传工作,有主管政务信息与对外宣传的机构并把这项工作列入相关部门的职能范围内,责成该部门负责人专职或兼职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和健全信息与宣传网络队伍。
2、政务信息与对外宣传工作的规章制度健全,做到有计划(也不拘泥于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措施,能落实。
3、较全面和及时地上报本单位政务信息,无重大信息漏报、迟报、失实现象。报送信息质量较高,能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并按照相关的具体规定进行信息的报道和发布,时效性较强。
4、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被新闻媒介宣传报道多、效果好。
第五条 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及条件
1、先进工作者在两院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从事政务信息与对外宣传工作的记者、兼职记者、通讯员、专(兼)职信息员及工作机构负责人中产生。
2、有政务信息与对外宣传工作职能的机构,负责人能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善于调动信息与宣传人员的积极性,组织本单位信息与宣传网络开展工作,成绩显著。
3、从事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的同志有较强的信息宣传意识和责任心,对外发表文章多,收集、加工、通报信息数量多,传递快、质量高,撰写的宣传材料影响大,被采用效率高。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两院政务信息与对外宣传工作考核评比及表彰由院综合办负责牵头进行。
2、申报先进单位的,须于每年11月上旬按规定格式报送当年度(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信息与宣传工作总结、全年报送的信息数、被新闻媒介采用情况的复印件和推荐的先进工作者简短介绍。分院系统单位年度政务信息报道如在中科院按定量计分排序于受表彰的前30名行列者,本单位应将负责政务信息撰写、编辑、报送人员名单及时上报中科院表彰。
3.逾期未报者将被视为放弃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资格。
4、两院综合办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按第七条规定进行审核并打分,确定总分位于前列的单位为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先进单位。
5、根据推荐材料,在先进单位中评审确定政务信息与对外宣传工作先进工作者。对个别其所在单位未被评为先进,亦可报评先进工作者。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生效。
第七条 计分办法
由院综合办对各单位被录用的信息、被新闻媒体报道的情况(以复印件为据)进行汇总并计分。计分的方法如下:
1、分院系统单位在中科院发布政务信息的得分以中科院办公厅公布的分数为依据;
2、发表于报刊或按有关部门布置撰写发表(以复印件为据)于专集的消息200字以下的计1分;200字以上的计2分;头版头条或报眼的不受字数限制统计4分;通讯篇计4分,其中2000字以上的计8分;报告文学计20分。
3、被《两院信息》录用信息每条计0.3分;被《情况反映》或《工作简报》采用的文稿每篇6分。
4、各单位提供给新闻媒体发表的文字宣传材料将根据提供的复印件在核实的基础上计分;
5、考虑到可操作性较差的问题,在广播电视上发表的新闻报道可列出清单作为参考,但不记分。
6、考虑到可比性的问题,两院按不同的系列计分评比。
第八条 表彰与奖励
l、在一般情况下,先进单位每年评选4个,先进工作者每年评选8名;
2、凡获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由院综合办行文表彰;
3、对获奖的先进工作者将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其业绩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附 则
1、此办法由院综合办负责解释。
2、本表彰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表彰奖励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