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院领导日常公务和礼仪活动的协调安排工作,做到既不失对外礼仪,又减轻院领导负担,保障院领导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院领导日常公务和礼仪活动的协调安排由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主任或副主任)具体承办和落实。
(一)院领导本人收到活动请柬或通知并决定出席,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并由办公室协调安排车辆。
(二)各处(室)收到邀请院领导参加活动的请柬或通知,要及时转送办公室并按规定协调安排院领导出席。
(三)外事活动邀请院领导参加,由科技处提出安排意见,办公室协调落实。
(四)办公室负责将出席活动的院领导名单反馈对方,并将协调安排结果报知院长、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院领导。
(五)根据会议或活动情况,有关部门要为院领导准备必要的会议、活动背景资料和讲话材料。
三、协调院领导日常公务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务实原则。原则上不安排院领导参加无实质性内容的礼仪活动。除重大活动外,每项活动一般安排一位院领导参加。
(二)优先原则。重要活动优先于一般活动;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优先于其他活动;内事服从外事。
(三)对等原则。根据对方参加活动的领导人职务,一般安排对应级别的院领导参加。
(四)主管原则。根据活动内容,原则上安排主管院领导参加。主管院领导因故不能参加,又确有必要院领导参加的,可协调安排一位院领导参加。
四、中科院,省委、省政府等上级单位主办的会议和活动,应按通知要求请有关院领导参加。
(一)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要安排院长、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院领导参加。
(二)院、省领导来院视察工作或看望院士、知名科学家等活动,由办公室协调安排有关院领导陪同,各处(室)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三)院领导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要及时移交机要室,由办公室批办后酌情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参阅。
五、与我院工作关系密切的院外单位举办的活动,若我院作为重要嘉宾被邀请,且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原则上安排有关院领导出席。
六、院属单位所级层面的重大活动,可安排院长、党组书记或全体院领导参加;部门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确有必要,可酌情安排主管院领导参加。
七、兄弟分院和地方科学院领导来访或工作调研,按照对等原则安排院领导接待,调研期间一般由对口部门负责人陪同。
八、国际重要学术团体主要负责人、知名学者来访,由院长或院长委派的院领导会见。
九、中科院或省有关部门委托我院接待的院士巡讲团、港澳台事务等任务,按照主管负责原则安排有关院领导接待,必要时可请院长、党组书记出席。
十、院领导出席院士(含外籍院士,下同)、老红军、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同志的祝寿、慰问、探病、吊唁等礼仪活动,按照朴实、从简、有序、归口管理的原则协调安排。
(一)对院士、老红军、离休正局级及以上同志80岁和以后逢十过生日活动,确有必要院领导参加的,可由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办公室协调安排。
(二)对院士、老红军、院机关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的干部春节慰问和病重探望,由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办公室协调安排院领导慰问和探望。
(三)现职院、所级领导因病住院期间,视情况安排院领导探望,人事部门负责人陪同探望。
(四)院士、老红军、离休副局级、退休正局级及以上同志、院属单位现职和原任所级领导逝世,由人事部门以院的名义发唁电、送花圈,办公室协调安排院领导出席丧事仪式。
(五)院机关在职和离退休工作人员因伤病住院或逝世,视具体情况由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办公室安排院领导探望或出席丧事仪式。
十一、与我院工作关系密切的地级市领导、省级领导逝世,由办公室以院的名义发唁电、送花圈,在穗举办丧事仪式的协调安排一位院领导参加。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