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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自驾车(暂行)规定  
  2009/09/24 | 【  

第一条 随着事业的发展,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广东省科学院(以下简称“两院”)处以上领导干部因公自驾车外出的情况日益增多,为保护干部职工安全,加强两院交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处以上领导干部因公自驾车外出,除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地方交通安全法规外,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对因公自驾车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加强安全法规教育和交通安全管理,制定切合本单位工作特点的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单位主要领导应带头执行,并做好督促检查。

第四条 领导干部因公自驾车应有严格、完善的报批备案手续,管理干部因公自驾车外出,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副职须经正职批准;部门正职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单位副职须经正职同意;单位正职须经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批准,并执行严格的书面登记手续。

第五条 各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自驾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体系,作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的考核指标之一,凡管理到位,工作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凡管理失职,领导干部因公自驾车发生责任事故的要追究其上一级,直至单位主要安全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对干部因公自驾车外出发生重大事故者,单位应取消其因公自驾车资格。

第六条 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处以上领导干部非专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凡未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规定参加本片安全联组安全学习等教育的,出现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单位应从严处理。

第七条 领导干部因公自驾车违反交通法规,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与专职驾驶员相同处理,不允许用公款支付。

第八条 鉴于目前驾驶员培训市场化的现状,为确保领导干部因公自驾车的安全,各单位可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因公自驾技术审核制度”。

第九条 鉴于目前各单位科技骨干和职工自购车增多,因公因私用车数量急骤增加,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和教育,建立完善科学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以服务于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确保干部职工安全。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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