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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9/09/24 | 【  

   为严肃纪律,加强领导干部外出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粤办发〔2004〕16号)精神,经院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就省院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领导干部为现任的省院院长、党组书记、副院长、副书记、机关处级干部,研究所(中心、校、馆,以下通称研究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二、领导干部在工作日或节假日期间离开本省或广州市,应按相关程序报告上一级领导;出国(境)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出国(境)前提前3天以上报告。

   三、报告程序:

   (一)院长、党组书记离开本省,向省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二)副院长、党组副书记离开广州,分别向院长、党组书记报告。

   (三)院机关处长离开广州,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副处长离开广州,向本部门处长报告;所有副处级以上干部离开广州,需在OA《外出通告》栏目上通告相关人员(院领导在一周工作安排中通告)。

   (四)研究所党政一把手出省、出国(境),分别向院党组书记、院长报告;副所长、副书记离开广州,分别向所长、书记报告。

   四、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因故逾期返回的,要及时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五、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外出报告制度,对外出不报告的领导干部,要给予严肃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党纪处分。

   六、各单位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干部外出的登记和反馈,协助主要领导干部做好执行报告制度的有关工作。

   七、院属单位中层管理干部出市、出省、出国(境),由本单位制订相应的报告制度。

   八、本制度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由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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