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广东省科学院(以下简称“两院”)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保证信访渠道畅通,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2005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结合两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工作是单位、部门领导联系职工群众,改进工作和维护稳定的重要渠道,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职工群众服务。
第三条 两院信访工作的主要范畴是处理两院职工群众的来信来访以及对信访人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投诉请求、检举揭发等的依法办理。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两院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信访工作制度,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两院作为院属各单位的联系部门或主管部门,有责任接受院属各单位群众在基层中没有解决的来信来访。
第二章 信访工作程序与要求
第五条 信访工作由两院综合办公室归口协调并设专人分管,负责协调、处理、交办、督办信访办理情况及信访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
第六条 院机关各处(室)要明确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办理的来信来访要及时登记,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信访数据报综合办公室。
第七条 规范来信处理制度,建立来信登记、送阅审批、交办督办、办结回复等工作程序。
(一)以院名称收到的群众来信或上级机关批转到院的信件,由综合办公室登记、拆阅和拟办,对重要来信转送院领导批示后交相关部门办理;属举报类来信,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一般来信直接批转相关部门办理。
(二)对直接寄院领导本人的群众来信以及检举、揭发、控告方面的群众来信,按院领导批示意见送纪检监察部门及相关处(室)办理,处理完毕后报综合办公室备案,涉及内控信息和保密的可隐去具体内容,只报送处理件数。
(三)对重复来信和人员众多的联名来信,要加强调查,核实情况并及时处理回复。
第八条 规范来访接待制度,建立来访登记、归口接待、协调配合、限期答复等工作程序。
(一)来访群众一般先到综合办公室登记,然后由综合办公室根据反映的问题引导到相关职能处(室)或院领导(接待日时)接待办理;对直接到访相关职能部门的群众,也要登记备案并视情况报告综合办公室。
(二)群众提出的问题能直接办理的,要直接办理;不能直接办理的,可提出办理建议,并跟踪落实;对于不合理的要求,应配合有关方面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三)对重复上访的人员,要分析具体原因,必要时可由综合办公室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小组深入基层了解;属符合政策规定办结而上访者仍然表示不满的,应劝其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
(四)多人上访反映同一问题的,要推选代表,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人。
(五)对遇紧急问题或集体上访,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单位和部门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积极疏导,妥善解决,避免发生恶性事件。
第九条 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守保密,不得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不得以感情代替政策,偏听偏信,轻易表态,或出具无政策依据的信函。
第三章 院领导接待群众日制度
第十条 院领导接待群众日制度是领导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有效途径。来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负责接待的院领导当面反映情况,申诉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院领导接待群众日主要是接待两院职工群众来访。接待日每月安排一次,每次时间半天,一般为每月第一周星期二上午。
第十二条 院领导接待群众日由两院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接待记录、事项交办、情况反馈等工作。
(一)在接待日前一周,由综合办公室发出通知到院属各单位,明确接待时间、接待地点、负责接待的院领导和相关要求。
(二)来访人应准备简单的书面材料,反映的情况一般是向本单位领导反映后解决不了或全院(所)性的问题。接待规范按照本制度第八条执行。
(三)遇申诉、求决类的来访,主要是看基层单位在执行政策法规时是否正确,或者执行过程是否有偏差和欠公允。接待时当面解决不了问题,由综合办公室根据接待记录和来访人的材料形成工作交办单,提出拟办意见,按照来访人申诉的事项交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调查办理。
(四)接到工作交办单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要认真对待和重视,按照交办事项并依相关政策法规研究办理,必要时到来访人单位深入调查了解,避免处理的随意性。交办工作的办结期限一般为20天,承办人员完成后要写清办理情况,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阅签署意见后反馈综合办公室。
(五)综合办公室根据承办部门的意见反馈来访人,在得到来访人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同,报告负责接待的院领导审阅并签字同意办结。对符合政策办理而上访人又不认同的,按本制度第八条第(三)点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注意总结信访工作情况和经验,掌握信访动态和规律。综合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召开信访工作交流会,向院属单位通报信访情况。
第十四条 在信访问题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要立卷归档;对无归档价值的材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涉及信访举报案件方面的信件按照《两院信访举报工作若干规定》(科院直党〔2002〕6号)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由两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