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庆典活动的分类
本办法的庆典活动是指以院、院属单位、院属单位部门(公司)名义举办的庆祝典礼活动,包括:各类周年纪念活动、挂牌庆祝仪式、开业剪彩、奠基或竣工典礼等。
二、庆典活动的审批原则
(一)对全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有重大影响意义的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或在省内外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可以两院、分院、省院名义申请举办庆典活动。
(二)一般性的、可举办可不举办的庆典活动,不予审批。
(三)能用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形式代替的,不举办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的庆典活动,要根据权限审批。
三、庆典活动的审批权限
(四)全院性的重大庆典活动,须经院长(党组)办公会议审批,必要时报中科院或省政府审批。
(五)以院名义举办的庆典活动,举办单位(部门)要报院综合办公室审核后呈院长(党组)办公会议审批。
(六)院属单位举办的庆典活动,要报院审批。
(七)单位所属部门(公司)举办庆典活动,要报主管单位审批,并报院综合办公室备案。
四、庆典活动的报批程序
(八)须报院审批的庆典活动,主办单位于举办庆典活动前1个月,将庆典活动的活动安排、活动规模、邀请人员、经费预算、安全保卫预案等以请示件形式报院综合办公室审核、呈报。
(九)由院属单位审批的庆典活动,可参照院审批程序。
五、其他事项
(十)重大庆典活动,可安排全体院领导参加;一般庆典活动,可安排分管院领导参加;院属单位部门举办的庆典活动,一般不安排院领导参加,可由院机关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代表院领导参加。
(十一)院领导参加庆典活动由院综合办公室协调和把关。请柬或邀请函不要直接送领导本人,应先送院综合办公室,由院综合办公室转送院领导并落实答复邀请单位。
(十二)经批准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应按照节俭、简朴的原则,不准突破批准的规模,不准向单位(公司)摊派各种费用,不准发放礼品和贵重纪念品。确需发放有特殊意义的纪念品,其价值不得超过100元。
(十三)未经批准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要追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违反规定发放礼品和纪念品的,除责令追回礼品和纪念品外,还要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人责任。
(十四)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由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