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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广东省科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  
  2009/09/24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决定时,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的依据或参考依据。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先审后离、审用结合,奖惩结合、整改结合,依法办事、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对已列入审计计划的领导干部,坚持“逢离必审”、“先审后离”的原则,实行任期、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论未下达之前,不研究任免事项,不办理调任、辞职或退休手续。

 

第五条 对任期内需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在作出调整调配前,根据干部任职时限长短对有意向调整的干部作出审计计划,提前二个月通知纪监审办公室。

 

第六条 纪监审办公室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中应与干部任职审计相结合,提前进行任前和离任审计,确保组织人事部门正确使用干部的需要。

第七条 对被审计对象因晋升、交流等原因离任而需要立即赴任的,经党组批准,可以在离开原岗位后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 研究所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按照《中国科学院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科学院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试行)》,在任职单位进行审计结果公告。

 

第九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纪监审办公室应督促被审计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改正。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对有关责任人实行廉政谈话,或者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一条 党委、纪委对领导干部个人进行廉政检查、年度考核,或授予荣誉称号等,应当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反映有未结经济责任事项或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列入年度考核记录,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依据,不能参与各类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有关部门,对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领导干部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核查。经查实后,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依据有关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审计结果报告列入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程序,向职工群众公告,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考核、任免考察的重要材料。

 

第十五条 纪监审办公室应将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考核干部廉政情况的重要材料,作为考核、监督、教育、保护干部和廉政谈话、纪律处分以及完善干部廉政制度的重要依据或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审计结果作为指导协调研究所完善管理,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汇报。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对所属单位运用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审计结果及其运用的管理和协调,监督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和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后,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给纪监审办公室,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执行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书以及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整改的,责令立即纠正;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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